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開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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