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042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簽章。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殷振源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042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簽章。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