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原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嗣漢 訴訟代理人 蔣才之 被告田琥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孟宜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