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069號債權人 祁雲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朱薇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系爭借款之清償日,並提出釋明文件。否則應提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期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經查,債權人於104年10月8日陳報狀所提出之釋明文件並不符合民法第478條之規定,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