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 黃楊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勇 │華南商業銀│105年1月23日│30,000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