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許乃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天福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奕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