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9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9732號債權人 林雨倫 債務人 鄭德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郵局存款資料以及債務人於開戶往來券商之上市、上櫃股票即債務人之往來券商資料後為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8/10000)及其上260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樓之1房屋,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聲請狀記載可稽,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