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301號聲請人 羅洁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莙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所提本票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或提出正確之本票。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301號聲請人 羅洁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莙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所提本票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或提出正確之本票。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