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代理人 楊智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曼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呂曼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籍人士即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