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海商字第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海商字第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載貨證券責任


民國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四七號履行載貨證券責任事件審理注意事項:
因兩造目前攻防情形,有如下所述十四日以內就下列問題提出準備書
一、原告方面:
(一)、起訴基本原因事實部分:何人何時託運何貨物?運送人為何人(是否即為原
告起訴狀主張之載貨證券簽發人被告寶威船務公司?)?裝載港?運送至何地(目的港)?原告目前持有幾份載貨證券正本?被告為何有還貨義務?此義務因運送契約或因載貨證券而生?
(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部分:如主張運送人即載貨證券簽發人即被告寶威船務公
司,為何備位之訴主張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
二、被告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載貨證券簽發人,如附表所示貨物,因買方未贖單乙節,請
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貨物。被告有何意見?
(二)、原告備位之訴,主張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何意見?如附表所示貨物
能否返還?
三、兩造如有請求調查事項,請於收受本通知或對造狀紙之日起十四日內儘早一次具狀提出,繕本直接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一)、如自行提出書證或物證,請先提出書證影本或物證照片,按序以標籤接續編
號(如原告寫:原證一、原證二、原證三等,被告寫:被證一、被證二、被證三等)。書證原本或物證原物,俟開庭時提出。
(二)、如聲請調取書證或物證,請載明書證或物證之名稱、待證事實、向何單位調取及該單位之地址。
(三)、如聲請傳喚證人,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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