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22號
原 告 賴韋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翊勝 發支付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