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家生
被 上訴人 王鏡人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雖已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利益核定為371,302元(即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土地之公告現值
166,902元,房屋則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204,400元
計算),則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1,770元,尚應補繳2,310元。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6,120元,是上訴人應補繳之裁判費總計為8,430元。 爰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