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度商波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租金事件,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0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8,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