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