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汪秋子 被上訴人 江秋雲 訴訟代理人 臺惠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