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調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調字第1237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