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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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1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駱志仁
駱志賢 陳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由係主張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系爭不動產遺產,乃以分割繼承事由登記為相對人駱志賢、陳美玉所有,已害及聲請人對相對人駱志仁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並得聲請受益人回復原狀,因此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駱志賢、陳美玉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惟民法第244條所規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撤銷訴權,應以訴之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要旨參照),並據以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是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爰逕 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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