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現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8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
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民國」
之後補載「(下同)」,並將同行「20時許」更正為「2
2時許」,及將同欄第六行「15時15分許」更正為「1
2時40分許」,及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二行「大陸
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基本資料表」更正為「大陸地區非法入境
基本資料表及查獲大陸人民偷渡入境初步偵訊(清查)資料
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蔡宜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
可者,不得入出境。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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