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原告 林嘉榮 被告 楊宥縈 即江楊宥縈
林鈵傑 來麗滎 即 來麗榮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訴字第28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簡婉倫法官杭起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