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華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順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秀貞┌──────────────────────────────────────────────┐│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6年1月25日│37,275元│UW0000000││││司 洪世祥 │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