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7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大陸地區之戶政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或居民身分證)。
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三、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電話:00000000)。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