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黃建儒 訴訟代理人 黃祺城 上列原告對被告 孫傳忠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3萬3,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