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貴院93年聲字第1004號裁定貴院93年上訴字第279號、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63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2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月25日法矯字第0990025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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