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保險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3號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原證一之保險單原本;被上訴人亦應提出原證一之保險單相關資料,並偕同辦理原證一所示保險單之人員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