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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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長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或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均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則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是修正前刑法第50條既剝奪受刑人原得選擇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
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殺人未遂罪,其等犯罪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8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等情,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8月22日晚間8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逮捕之公權力拘束期間)100年6月23日凌晨3時許100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8905、3062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228、21981、23701、326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209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564號102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日期101年4月9日102年3月8日102年4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209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564號102年度訴字第202號確定日期101年5月11日102年3月8日102年5月30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04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58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906號編號1至4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8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已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6年3月(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0年10月3日101年4月16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15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101號、101年度偵字第10450、11263、11746、12105、12227、15057、16202、16795、17083、17361、18038、18434號、101年度偵續字第227、274號、104年度撤緩偵字第236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519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2年5月22日109年4月15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09年10月2日109年11月4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0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871號(本欄空白)編號1至4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8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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