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7罪,均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妨害投標罪,與上開犯罪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等情,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0年上訴字第35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考量受刑人於111年9月19日出具之「刑事陳述意見狀」所載請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罪行之犯罪時間、情節及關連性、侵害法益等,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比例原則、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又受刑人已深知悔悟、知所警惕,今後決不輕率行事,望請予以從輕量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收懲儆教化之效等意見陳述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投標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3日至7日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11月間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1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6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09號、110年度偵字第132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09號、110年度偵字第13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7日111年6月28日111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確定日期107年8月15日111年8月1日111年8月1日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07號(已執行完畢)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3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36號編號2至8曾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11月間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11月間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1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09號、110年度偵字第132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09號、110年度偵字第132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09號、110年度偵字第13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8日111年6月28日111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1日111年8月1日111年8月1日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3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3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36號編號2至8曾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此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此欄空白)犯罪日期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11月間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11月間(此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09號、110年度偵字第132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09號、110年度偵字第1324號(此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此欄空白)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此欄空白)判決日期111年6月28日111年6月28日(此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此欄空白)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此欄空白)確定日期111年8月1日111年8月1日(此欄空白)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3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36號(此欄空白)編號2至8曾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此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