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18號原告 黃宥璇 被告 林姿瑜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姿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宥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