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鄭振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鄭楊麗珍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500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083,25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121,636元,共應徵收上訴費用126,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