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退伍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陳邦杰
陳幫全 上列原告因退伍金事件,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104年決字第0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退伍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4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年7月3日海森(法)字第1040042363號函、送達證書、掛號函件查詢單、投遞郵件清單及收件投遞付款登錄回執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