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交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交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速偵字第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1行所載「甲○○」後增載「於民國(下同)96年
2月27日19時30分許至同日22時30分許,在彰化縣芬園鄉同
安村與友人一同飲用清香高粱酒約2杯及自製黑豆藥酒約1杯
後,」;第2行所載「23時20分許」,更正為「22時30分」
;第4行所載「途經」前增載「於同日23時28分許,」外,
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