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刑(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部分,確定日期應為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聲請人誤為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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