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90號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被繼承人 江添進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江添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江添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經鈞院核發債權憑證在案;而被繼承人江添進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江添進固於103年4月15日死亡,而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江宇軒 已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於同年5月31日以桃院 勤家娟 103年度司繼字第73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被繼承人仍尚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江俊賢江俊瑋 二人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等各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準此,本件被繼承人尚有繼承人得以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被繼承人並無「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情形,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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