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5至112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地址:同上抗告人即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25至1128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具狀對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
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石珉千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