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甲○○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