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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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七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折合銀
元貳佰玖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