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204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三0八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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