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告 葛良昱
被告 葛重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
伍君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依原告提出之鑑價報告,基隆市○○區○○街000○0號15樓房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709,048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1,200,000元,合計為6,909,048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09,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074元。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為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0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