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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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5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江福三 債務人 李金蓮 債務人 張啟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