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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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96號聲請人 王奕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王萬興 關係人 王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萬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奕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王怡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萬興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奕翔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萬興之孫子,王萬興因罹患帕金森氏症等病症,臥床並插有鼻胃管與導尿管,無法辨識與回答,致有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為此聲請對王萬興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王萬興之監護人,關係人王怡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應為監護宣告部分: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診斷證明書、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監護宣告親屬同意書暨願任書等件為據,本院囑託鑑定人即博仁綜合醫院對王萬興進行精神鑑定,而鑑定結果略以:王萬興於民國99年間因 巴金森氏 病就醫,108年間病症加重,有明顯記憶力障礙之失智症診斷,111年間因確診新冠肺炎,身體功能大有退化影響,精神狀態時常呈現昏睡狀況,112年間病況無法完全恢復健康,時常是閉眼狀態,已無法講話與人溝通。鑑定時,王萬興臥床,可自發性呼吸,但需供給氧氣面罩使用,使用鼻胃管灌食及服藥,包覆成人看護墊,四肢肌肉萎縮,無法自行移位行動,對痛覺有反應,無法自行翻身或下床站立,精神方面,對環境沒有明顯感知能力,全程闔眼,無主動性語言表達,對叫喚無反應,不能主動表達其內在意涵或向旁人表達需求,不能以點頭或搖頭示意,因陷於昏迷狀態,大腦高級認知功能包括判斷力、定向力、記憶力、抽象思考能力、計算力、一般常識等均無法對外展現而處於極嚴重障礙程度,推論病因係巴金森氏症、失智症、新冠肺炎、敗血性休克等重大疾患之總體影響結果,造成大腦功能嚴重障礙,合併身體嚴重失能、語言能力喪失,接近類似植物人狀態,其心智欠缺屬重度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依整體病情觀之,王萬興已反覆受多次嚴重感染住院,表示身體免疫力極差,未來極可能再度面臨病危風險,判定恢復可能性低等情,有博仁綜合醫院112年9月18日博總字第112091801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王萬興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爰依法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部分:斟酌王萬興已婚,育有三子,其中長子已歿,王萬興平時與配偶、孫子即聲請人同住,而關係人為王萬興之孫女,核屬至親,當能盡力維護其權利,並予以適當之照養療護,聲請人與關係人亦有意願分別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經最近親屬同意,爰選定聲請人為王萬興之監護人,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又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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