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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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業│有││││台│││台││││務│期││台│自│中│交4││中│交4│││過│徒│77│中││高│上4│8│高│上4│9││失│刑││地│交│分│自4││分│自4│││致│壹││院││院│1││院│1│││死│年││││││││││├──┼───┼────┼──┼─────┼─┼───┼────┼─┼───┼────┤││有貳新││││台│││台││││槍│期月臺││台│6│中│上9││中│上9│││砲│徒併幣│3間│中│偵4│高│更2│13│高│更2│1││彈│刑科拾││地│4│分│一4││分│一4│││藥│壹罰萬││檢│8│院│││院│││││年金元││署││││││││├──┼───┼────┼──┼─────┼─┼───┼────┼─┼───┼────┤││有││││台│││台││││竊│期││台│7│中│上2││中│上2││││徒│8│中│偵6│高│9│6│高│9│6│││刑││地│2│分│易0││分│易0│││盜│壹││檢│4│院│3││院│3││││年││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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