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樹賢工程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趙孫麗卿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一二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宋松璟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