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鄭崇文 律師即 郭榮源 之遺產管理人
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一零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於供擔保後(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1096號),假扣押執行郭榮源之遺產,後相對人郭清海聲請拋棄繼承,故聲請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9號指定鄭崇文律師為郭榮源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命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416號、105年度存字第11096號、105年度司執全字第712號、106年度司聲字第69號及桃園地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9號事件卷宗,聲請人已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對債務人郭榮源遺產之假扣押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郭清海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桃園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鄭崇文律師即郭榮源之遺產管理人非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1096號擔保提存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是本件聲請就相對人鄭崇文律師即郭榮源之遺產管理人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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