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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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科穎
盧芝芸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科穎、盧芝芸妨害自由案件,因被告2人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宛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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