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790號
異 議 人 丙○○
乙○○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本院97年度促
字第740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
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若非債務人,自不得提出異議
。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債務人為征北文具印刷有限公司,非異議人
丙○○及乙○○,異議人等以自己名義聲明異議,其聲明異
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