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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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 洪國庭 (原名: 洪國城 )即債務人代理人 洪暉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3)×10×34元=1,360元】。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四、聲請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ꆼ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ꆼ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內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完整薪資
轉帳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以及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ꆼ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ꆼ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陳報是否有應受扶養人存在;如
有,應陳報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並提出應受扶養人最近5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七、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八、聲請人之民國98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依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之自陳,於102年5月10日中風後由家人扶養,請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為證。並請說明目前復原情況、療程是否仍在進行,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參與本院債務清理調解程序(本院103年度消債調字第181號)時,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與聲請人能接受之清償方案差距為何?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