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酌定親權行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聲請人 賴宏洋 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洪靜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酌定親權行使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前已繳納,請補提已繳費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