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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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10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展晟益 即展重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