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聖傑(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聖傑(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關於「被告林聖傑(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揭說明,應更正為「被告林聖傑(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