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7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7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家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73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4月9日向原告申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並持有原告所發
行之代償卡,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4月12日起至94年4月12
日止為期1年,且屆期30日前雙方未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
時,得以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1年,不另換約。利息則自申
貸核准日起前6個月,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7.99計算,按日
計息;第7個月起,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按日計息
,並自代償日起逐日計算,於每月20日結算繳納。倘被告遲
付本息,依約定條款第9條之規定,除願自延滯日起改按年
利率百分之20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當期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自延滯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依約定
條款第2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應立即償還全部本息
。查被告至94年10月20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
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目前尚欠190000元及自9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等情,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判決為
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併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月  29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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