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4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賴良茜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更多裁判書